浅析准劳动中的保障与救济东北农业大学学生感(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如何补救?”——国家应对此专项立法 客观地说,到目前为止,东北农业大学对于这次事件中受到伤害学生的救治与补偿是积极和有效的。尤其是“将“如何补救?”——国家应对此专项立法
客观地说,到目前为止,东北农业大学对于这次事件中受到伤害学生的救治与补偿是积极和有效的。尤其是“将根据患病学生三个疗程结束后的治疗结果,充分听取患病学生与家长的意见诉求,尽快拿出赔偿等善后问题的解决方案”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但学生们为什么还心存疑虑呢?原因就在于法定标准与责任范围的不确定。前者由于不能进行工伤认定,也不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赔偿标准就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难于为双方都认可,或者说即便双方都不认可但却不能不接受。所以,即便在东北农业大学承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的基础上,给予每名患病学生一次性补助3万元,并通过减免学费和增加补贴等方式,共赔偿每名学生约6.1万元,仍有10名学生未与学校就善后问题达成共识。笔者以为,出现这样的情形,既不缘于学校的吝啬,也不因为学生的贪心,而是法律的缺失。国家没有针对学生因实习和实验这类具有准劳动性质的事件受到的伤害制定出专门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
后者则是学生们出于对未来的担心,这是可以理解并应当解决的。因为学生和学习,无论是身份还是行为都只具有暂时性和过渡性,都共同指向毕业与就业。学校的一句“你找工作我推荐”是无法消除学生们的忧虑的,更不能真正对他们的就业有任何实质性的补救。如果我们从同样在这次事件中受到伤害的那位教师角度来看这一点,问题就更加清楚了,因为无论这位教师遭受感染的后果是什么,他都是这个学校的教师,都没有就业之忧。但如果我们再换一个角度,站在东北农业大学的位置上看,除了学校把他们接受为像那位教师一样的该校员工外,在现有条件下,笔者实在看不出来学校在他们就业上还能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笔者甚至认为,不应当让学校过多地承担正常的教学风险,因为这是教学活动中的一种必然存在,而教育是有益于全社会,应由国家来承担主要责任的。
文章来源:《东北农业大学学报》 网址: http://www.dbnydxxbzz.cn/qikandaodu/2021/0426/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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